(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青年精神科医师联盟(League of Young Psychiatrists, LYP)系隶属于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Chinese Psychiatrist Association,CPA)的青年医师团体,简称"青年联盟",以下简称本盟。
第二条青年联盟成员由负责、热情、积极、公益、追求职业发展,愿意为中国精神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青年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和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会员组成。
第三条 本盟宗旨为:完善自我、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共同提高。
第四条 本盟的工作目标是在精神科医师分会的领导下,推动青年精神科医师在医德医风方面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在继续教育方面主动学习,提高青盟成员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积极参与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在维权自律、立法、精防、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等服务社会方面多做贡献。
第五条 本盟是青年精神卫生工作者的交流平台。
第六条 本盟主要协助CPA开展工作,可以自行设计针对青年医师的活动,促进成员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为开展精防工作积累经验。由每届主席团提出本届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与上一届主席团共同讨论批准。每届交班时向CPA提交工作总结,并向青年医师联盟全体成员汇报。
第七条 本盟通过有计划的各种专业和拓展培训,提高青年精神科医师的整体综合素质。加强全国青年精神科医生的联络沟通,在社会工作中锻炼组织和协调技能,形成团队工作能力。加强青年精神科医生的自律能力,增强多方位思考问题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联盟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资格:
1.执业精神科医生,目前在正规的精神卫生机构执业,
2.年龄36岁(含)以下(盟员超过自然年龄39岁自动终止资格)。
3.CPA会员,遵守会员章程。
4.有责任心,有热情,有学习积极性,愿意从事公益事业。
5.目前为单位临床工作骨干者或正在培养的骨干。
如有违反本盟章者,由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交分会认定后终止其青年盟员资格。
第十条.权利
1. 出席本盟大会。
2.在年度大会中,有发言及投票权。
3. 选举时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4.可依CPA助学计划优先享受培训经费。
5.可参加本团各项活动。
6.可监察及弹劾主席团的工作,并有权向分会汇报。
第十一条.义务
1. 遵守分会章程和本盟章程及相应规定。
2. 出席年度盟员大会。
3.遵守盟员大会及主席团通过的决议。
4.按时缴纳CPA会费。
5. 积极协助本盟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顾问与督导
1、顾问:邀请CPA会长、副会长及一名CPA顾问担任本盟顾问,对本团提供指导。
2、督导:邀请CPA总干事担任督导,对本盟工作进行日常督导。
3、工作顾问:由上届主席团主席担任,若上界主席因故不能出任则由上届第一副主席出任;若上届第一副主席不能出任,则第二副主席出任。任期三年。
工作顾问的职责为出席应届主席团会议并提供意见,但无应届主席团会议的投票权。
第三章 本盟负责人、主席团、年度大会
第十三条. 本盟负责人由成员共同推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主席团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其中常务副主席1人),干事4人。主席团负责执行盟员大会的决议,草拟及推行当年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该年度的工作及财务状况,制定工作守则,处理本盟日常行政事务。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青年医师联盟全体大会。时间在CPA年会前一天。
第十六条 本盟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由主席团主席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和调整工作方向、计划完成和协作事宜,布置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盟成员可自由退出,但应提前1月向本盟负责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负责人可直接认可,同时通知其他成员。
第十八条 本盟的重要决议须在全体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九条 本盟的活动经费主要由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借助青年助学计划(Young Fellowship)筹集。本盟成员应该严格自律,节约使用助学金,使更多的青年医生享受助学计划。受助者应该以更好的工作来感谢助学计划,同时有义务回报社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全体盟员通报。
第二十九 本盟章程自2009年4月22日起生效。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
二○○九年三月一日
青年精神科医师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