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2009年01月10日  【  

  关于编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备选项目和2009年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

  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加快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正研究编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拟安排中央专项投资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建设。为保证规划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请各地统筹整合现有精神卫生资源,编制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上报需中央安排补助资金的建设备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基本建立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初步建成功能比较完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增强精神卫生防治能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二、规划编制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在充分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现有精神卫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二)整合资源,提升水平。要统筹考虑、整合区域内卫生、民政部门所属各类精神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鼓励国有企业办精神卫生机构调整为政府办。鼓励其它利用率不高的医疗资源调整转制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三)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根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见附件1)确定的建设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三、备选项目遴选原则

  (一)备选项目单位必须为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优先安排无业务用房,以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大,业务用房条件差,设施陈旧,设计流程不合理,业务用房面积短缺,危房比例高的机构。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建设标准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再列入本次建设规划。

  (二)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支持1所省级精神专科机构建设,每个地市重点支持1所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在精神科床位缺口较大的地市,中央对部分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现有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上划地市管理。

  (三)备选项目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业务是从事精神疾病的急性住院诊疗服务。

  (四)备选项目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已经或准备立项,土地、环保、交通等条件基本成熟,且地方资金落实。所需地方投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市政府负责落实,严禁机构负债建设。

  四、备选项目编报的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建设备选项目。

  (二)备选项目编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实施的年度安排、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选择的依据等。请在充分调查现状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三)要将建设发展与改革相结合,列入规划的备选项目,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同步落实配套运行经费,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将对各地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抽查,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的基本现状等,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规划》备选项目库。

  (五)《规划》审核批准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卫生部从《规划》备选项目库中选择条件成熟项目列入中央补助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投资建设。

  五、关于编报2009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求

  为确保2009年项目建设工作能够有序开展,请各地在编制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发展规划的同时,编报2009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拟申请列入2009年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为你省(自治区、市)上报的规划备选项目中地市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二)要选择医疗、教研力量较强,且已完成可研批复、地方投资、建设用地等已落实的项目。

  (三)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只用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业务用房建设,设备配置资金由地方安排落实。

  (四)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市政府负责落实,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所有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留有缺口。

  (五)各地应科学安排中央补助投资,不搞平均分配,应向区域内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六)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要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床位批复、地方投资落实承诺等相关文件,申报文件的附表请严格按附件提供的样式格式制作。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于1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附表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并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请从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填报2009年建设项目。衔接方案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备选项目建议方案表

  3、2009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日